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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某,女,生于l984年6月1日,彝族,农民,住弥勒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曾用名尹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17日,彝族,住弥勒市。上诉人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民一初字第l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认识后共同生活,于2004年6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1月24日生育女儿李某艳,2010年11月11日生育儿子李某福。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位于弥勒市弥阳镇绿丰村民小组××号砖混结构水泥平房三间第二层系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建盖,位于绿丰村民小组××号砖混结构水泥平房旁边的老房子及太阳能一套系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无夫妻共同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原告在弥勒市焦化厂打工,被告在外打零工。两个小孩长期由被告父母照看,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吵闹,夫妻不能和睦相处。2014年9月原、被告吵闹后,原告离家出走在其娘家居住。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已于2014年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相关应诉材料、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经法院询问,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原告承担每个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直到李某艳、李某福年满18周岁。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已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相关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且询问被告也同意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个孩子出生后在被告家生活,长期由被告父母照看,女儿李某艳已年满10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但仍想在绿丰小学上学,本院综合考虑孩子目前学习成绩尚可,如其改变生活、学习环境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本院认为孩子由被告抚养较为妥当,原告靠打工维持生活,无固定收入来源,本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原告承担女儿李某艳抚养费每月200元、李某福抚养费每月300月为宜;位于弥勒市弥阳镇绿丰村民小组××号砖混结构水泥平房三间第二层和绿丰村民小组××号砖混结构水泥平房旁边的老房子、太阳能一套因系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可能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本案不作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孩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女儿李某艳、儿子李某福由被告李某抚养。由原告龙某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李某艳抚养费200元、李某福抚养费300元,直至李某艳、李某福年满18周岁时止,自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被告李某儿子直至李某福年满18周岁。2015年3月至6月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2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2015年7月至l2月的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3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给付;自2016年起,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6月1日前给付,下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12月1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龙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主要表现在: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常在外打工,两个孩子长期由被上诉人父母照看。从而判决两个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较为妥当的错误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一直以来是上诉人照顾家庭,料理农事,照顾子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子女,让子女在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相反,被上诉人脾气暴躁,不务正业,且嗜赌成性,不照管家庭,无家庭责任心,被上诉人经常以打工为借口在外漂泊,打零工挣的钱也从不会贴补家用,整个家庭都是由上诉人来照管。再加上被上诉人父母年事已高,做不了农事,且需要人照顾,无精力来照顾孙子女。原审法院无视上述客观事实的存在,且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判决两个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是因事实认定不清导致的判决结果错误。被上诉人没有能力或经济条件抚养两个孩子。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更为妥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应两个孩子都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个月向上诉人支付抚养费;但考虑到被上诉人也是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也无固定收入来源,因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更为妥当。三、一审判决结果错误还表现在:“女儿李某艳己年满10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但仍想在禄丰小学上学,本院综合考虑孩子目前学习成绩尚可,如其改变生活、学习环境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本院认为孩子由被告抚养较为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长女已满10周岁,其已明确表示随原告生活,则依法应判决随上诉人生活。但一审法院却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判决长女由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判决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李某未作答辩。二审中,上诉人龙某某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李某未发表意见。经本院征询双方所生女儿李某艳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上诉人生活,并可转学至上诉人居住处学校就读。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判决对相关证据的采信合法、有效,可与原审开庭审理笔录相印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如何处理。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龙某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双方的经济、住房、就业等综合情形及子女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及成长考虑确定由何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双方所生子女李某艳已年满10周岁,其表示愿意随上诉人生活,并可转学至上诉人居住处学校就读。因此,李某艳可由上诉人抚养,李某福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较适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由李峰一人抚养两个子女不够恰当,应予纠正改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孩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民一初字第l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予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撤销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民一初字第l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女儿李某艳、儿子李某福由被告李某抚养。由原告龙某某自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李某艳抚养费200元、李某福抚养费300元,直至李某艳、李某福年满18周岁时止,自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被告李某儿子直至李某福年满18周岁。2015年3月至6月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2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2015年7月至l2月的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3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给付;自2016年起,上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6月1日前给付,下半年的抚养费于每年12月1日前给付。”三、双方所生女儿李某艳由上诉人龙某某抚养,儿子李某福由被上诉人李某抚养;各自负责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并自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龙常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魏 伟审 判 员 陆 斌代理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妮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