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州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瑜与仁寿成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汪茂君、杜昌林、杜波、成都市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艳萍、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瑜,仁寿成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汪茂君,杜昌林,杜波,成都市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杨艳萍,王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506号原告周瑜,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仁寿成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13127-6。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法定代表人陈蕾。被告汪茂君,女,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杜昌林,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杜波,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市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古丽惠。第三人杨艳萍,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王小兵,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瑜诉被告仁寿成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汪茂君、杜昌林、杜波、成都市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艳萍、王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瑜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瑜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