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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田平与田继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田平,又名田瓶,男,1954年8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黄建敏,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继芳,又名田九,男,1946年12月13日生。被告田胜利,男,1975年7月7日生。原告田平诉被告田继芳、田胜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敏、被告田继芳、田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兰考县三义寨乡管砦村原告有一片宅基地,这份宅基地是原告继承父母的遗产,1991年兰考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土地使用证,2015年5月份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厨房,下地基时被告也没吭声,当原告上预制板时,被告不让原告建房,二被告又在原告的门前挖一个大坑,导致原告无法建房,二被告不让原告出门,现经村委和三义寨乡土地管理所多次调解无效,为依法维权,提起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把原告门前的大坑填平,不得影响原告建房;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田继芳辩称:因为原告私自涂改土地证本,侵占了被告田继芳的土地,所以被告田继芳在他门前挖了一个坑。被告田胜利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田继芳的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告田平与被告田继芳系同胞兄弟,与被告田胜利系叔侄关系,东西相邻。1991年5月18日,兰考县土地管理局分别为原告田平、被告田继芳颁发了集建字第03609号、03608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15年5月,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建厨房,在上预制板时,二被告以原告侵占了其宅基地为由,阻止原告田平施工。并在原告门楼前挖一道坑,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经村委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现场照片、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原告门楼前挖坑,影响了原告的通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继芳、田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原告门楼前的一道坑填平、不得阻止原告建房。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田继芳、田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