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凉水井村第六村民小组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76号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凉水井村第六村民小组:你组因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前身红泥湾原拖拉机站,1958年成立时占用六组土地2亩,1962年部分土地退还后又扩建,作为补偿,双方口头约定,由拖拉机站每年给六组犁地80亩。你组申诉称原拖拉机站仅在建站前3年犁过一部分地,不属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的情形,但犁地能说明拖拉机站给予第六村民组占地补偿的事实。结合1992年的土地详查资料,记载着原拖拉机站占地面积为9.3亩,可以证明争议地在1992年前已为国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根据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公平合理的原则,将争议地中9.3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业服务中心,其余2.1亩应退还六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六组集体所有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判决正确。你组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