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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杭州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项丙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丙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杭州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华。委托代理人曹毅、胡晓青。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项丙杰。委托代理人孔春凤、徐涛(实习),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项丙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杭州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