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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诉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地址天津市某某区大港油田x号院某某路。负责人梁昌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显福,该公司经理。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延安市延川县永坪镇。法定代表人杨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俊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以下简称大港油田公司)诉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湾油田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油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港油田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其无有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港油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丽审 判 员  任淑娟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颖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