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安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xx号“廉租房”二期后门处,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双枪”三轮电动车一辆并进行销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监控视频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绍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明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