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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运生申请执行陈勇故意伤害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银行)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生,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张运生,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平坦乡晒鱼村7组394号,身份证号码:511021197109239299。被执行人陈勇,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西林大道1304号附182号,身份证号码:511021196609232670。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勇的银行存款26871.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