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强诉被告郑钢灵、郑文山、黄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郑某甲,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被告郑某乙,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被告黄某某,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蓝志坚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郑某甲、郑某乙,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郑某甲、郑某乙于2014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于2015年2月11日偿还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一定时间内归还,被告黄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确认。此后被告无法联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黄某某清偿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某某为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据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原、被告的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被告黄某某的房地产权证,证实双方对借款设定抵押。被告郑某甲辩称,借款仍有200000元没有清偿属实,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某甲为其辩解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被告郑某乙辩称,借款的全部不清楚,我只负责签名,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某乙为其辩解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被告黄某某辩称,被告之间订有土地开发合同,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在未告知答辩人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在原告的借据担保人处签名,且借据标注的抵押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还款责任由被告郑某甲、郑某乙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清偿义务,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于2015年3月9日归还,借款用紫府国用2007第1137号房产证作借款抵押。被告黄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借款后,被告郑某甲于2015年2月11日清偿借款5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未予清偿。另双方确认,借款利息的起计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5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黄某某在紫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帐户内的存款250000元,查封被告黄某某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安良中心街13号的土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和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向原告借款250000元,仍有200000元借款本息仍未清偿,由被告黄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有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借据为凭,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诉请确认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利息的起计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按双方的约定以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黄某某对被告郑某甲、郑某乙的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借款的抵押物原告对其效力未诉请确认,本院对其效力不予审理。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黄某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甲、郑某乙清偿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5年3月10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为止),限被告郑某甲、郑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款交本院转原告李某某收领。二、被告黄某某对被告郑某甲、郑某乙的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郑某甲、郑某乙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李某某预交,被告郑某甲、郑某乙负担的部分直接转交给原告李某某收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志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朵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