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与吴学友、林永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吴学友,林永泽,林永科,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移风店镇政府驻地。被执行人吴学友。被执行人林永泽。被执行人林永科。被执行人姜明。本院在执行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吴学友、林永泽、林永科、姜明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