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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邓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5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起,被告人邓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红星村中心街四巷14号一楼其经营的无牌士多店内,以使用扑克牌“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5月29日16时许,邓某及周某甲某、王某甲某等十二名参赌人员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4770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辩称其每次只抽水两块钱,现其患病需要休养。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起,被告人邓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红星村中心街四巷14号一楼其经营的无牌士多店内,以使用扑克牌“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5月29日16时许,邓某及周某乙、王某乙等十二名参赌人员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477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证人周某乙、王某乙、何某乙、易某乙、曾某乙、曹某乙、王某丙、宋某乙、鄢某、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叶某乙、李某乙的证言,现场照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赌具照片,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邓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4770元,其中参赌人员持有的赌资474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邓某持有的赌资3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陈敏华人民陪审员  邝键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