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小婷诉被告雷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小婷,雷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40-2号申请人田小婷。被申请人雷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婷诉被告雷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小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群英的财产在115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田小婷以合法享有的房产,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小婷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其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田小婷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房产证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