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志高、廖艺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高,廖艺辉,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周志高,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现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廖艺辉,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建设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4606301-6。法定代表人何国清,经理。本院执行的周志高与廖艺辉、江西中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5997.37元及利息,未执标的86543.7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抚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旭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