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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民一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某甲、闫某某等与何某某、潘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闫某某,周某某,郭某乙,何某某,潘某某,常某某,孙某某,林某,何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民一初字第0196号原告郭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闫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郭某乙,女,生于20xx年x月x日。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潘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常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林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何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郭某甲、闫某某、周某某、郭某乙诉被告何某某、潘某某、常某某、孙某某、何某某、林某、何某甲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闫某某、周某某、郭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炳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