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嘉兴长润线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享丰箱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长润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陆龙法。被执行人上海享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杏宝。原告嘉兴长润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享丰箱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嘉善县人民法院(2014)嘉善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上海享丰箱包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申请执行,后嘉善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陆建波、审判员陆卫国、卫亚东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享丰箱包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现本院集中查询,在其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于其公司财产本院依法已经查封,现无法处置,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嘉善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