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邹宪平与吴连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宪平,吴连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411号原告:邹宪平。被告:吴连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宪平诉被告吴连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宪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宪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邹宪平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植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