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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梅华、刘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梅华,刘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172号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系该行法律事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式华,系该行乔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梅华,个体。被执行人:刘桂林,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梅华、刘桂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梅华、刘桂林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梅华、刘桂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杨梅华、刘桂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梅华、刘桂林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