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4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赵广会与王明刚、王鹤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会,王明刚,王鹤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995号原告赵广会,男,3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明刚,男,31岁,汉族,农民,住址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鹤冉,女,25岁,汉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会诉被告王明刚、王鹤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明刚、王鹤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赵广会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审 判 员 姜婷婷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春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