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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4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赵广会与王明刚、王鹤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会,王明刚,王鹤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995号原告赵广会,男,3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明刚,男,31岁,汉族,农民,住址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鹤冉,女,25岁,汉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会诉被告王明刚、王鹤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明刚、王鹤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赵广会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审 判 员  姜婷婷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春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