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玉华与陈明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华,陈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华。被执行人陈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玉华与被执行人陈明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30948.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094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