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培民与刘艳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民,刘艳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588号原告李培民。委托代理人于璐,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明丽,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民诉被告刘艳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于2015年07月22日以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培民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勤审 判 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辰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