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耀臣与商延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臣,商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耀臣。被执行人商延彬(滨)。王耀臣与商延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棣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以4000元结案,其余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