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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耀臣与商延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臣,商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耀臣。被执行人商延彬(滨)。王耀臣与商延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棣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以4000元结案,其余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