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蒋桢与陈小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蒋桢。委托代理人周毅、郁康,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多。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蒋桢与被告陈小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桢的委托代理人郁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蒋桢诉称,要求被告陈小多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支付违约金450000元(自2014年7月24日起,以银行逾期还款贷款利率1.5倍为标准),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小多负担。被告陈小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蒋桢、陈小多系生意场上朋友。2014年4月24日,陈小多以生意周转缺资金为由,向蒋桢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出具了借据。当日,蒋桢支付现金200000元,陈小多出具了借条、借据,借条写明:本人陈小多今借蒋桢人民币2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三个月,2014年4月24日至同年7月23日归还。借据写明:今借到蒋桢人民币贰拾万元,当场收到现金贰拾万元,于2014年7月24日归还,若逾期不还,每日按本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等等。后陈小多未履行还款义务,蒋桢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蒋桢举证的借据、借条原件以及原告蒋桢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小多向原告蒋桢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蒋桢要求被告陈小多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被告陈小多在借据中明确,若逾期不还,每日按本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蒋桢请求以银行逾期还款贷款利率1.5倍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亦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桢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420元,由被告陈小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沈 志 强人民陪审员 华康人民陪审员王庆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蓓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