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春菊与崔俊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菊,崔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保字第103号申请人李春菊。委托代理人冯芳芳。被申请人崔俊涛。申请人李春菊与被申请人崔俊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春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崔俊涛驾驶的冀F×××××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崔俊涛驾驶的冀F×××××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建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莲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