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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树林与廖开喜、安徽省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树林,廖开喜,安徽省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923号申请执行人朱树林,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廖开喜。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鸿星龙电线电缆厂,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叶集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廖开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3191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