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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宫长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宫长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446号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静,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新民市。被告宫长芬,女,住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宫长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进忠审 判 员  田柏青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