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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士华、张秀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士华,张秀琴,胡玉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11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士华,男,汉族,农民。被告:张秀琴,男,汉族,农民。被告:胡玉胜,男,汉族,农民。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华、张秀琴、胡玉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丁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