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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高国强与冯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强,冯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高国强,男,生于1974年8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冯亚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强诉被告冯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后,由原告高国强负担。审判员  杨建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