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立红、杨志强与杨帅、杨志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红,杨志强,杨帅,杨志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红,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高金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强,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高金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庆,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帅,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良,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杨志毅,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杨立红、杨志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和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立红、杨志强及其二人的委托代理人高金城、李志庆,被上诉人杨帅及委托代理人张良,原审第三人杨志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