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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干光武与高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干光武。委托代理人:张加奎。被执行人:高丰。申请执行人干光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高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7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丰于2015年6月25日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干光武与高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