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26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华兰、唐泉与张荣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兰,唐泉,张荣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2613-3号原告李华兰,女,汉族,1962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唐泉(系李华兰之夫),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原告李华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智勇,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兰,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田,男,汉族,1945年5月2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兰、唐泉与被告张荣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华兰、唐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兰、唐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兰、唐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华兰、唐泉负担。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傅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