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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孟某某,女。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文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