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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4月16日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盲,务农。2015年2月2日涉嫌犯盗窃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日下午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邻居杨某某家中无人,潜入杨某某家中一楼卧室,盗得现金3620元和手机一部(鉴定价值839元)。后将所盗现金用于赌博输掉,手机则藏在大胜小学附近路边草丛中。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现金和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戊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盗窃物品扣押清单及发还被害人的领条,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海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艳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