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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刘某,男,生于2010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理人刘仁华。法定代理人杨元莲。被告罗国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莲花中路1号。负责人邹晓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国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龙彦羽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