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付清水、付英与童寿发、童寿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寿发,童寿水,童寿林,付清水,付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一终字第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童寿发。委托代理人罗来昕,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童寿水。委托代理人罗来昕,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童寿林。委托代理人罗来昕,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付清水。委托代理人郑享洪,上饶市沙溪法律事务所律师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付英。法定��理人付清水,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石匠,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青岩村童家097附*号,身份证号3623211968********。委托代理人郑享洪,上饶市沙溪法律事务所律师工作者。上诉人童寿发、童寿水、童寿林与被上诉人付清水、付英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4)信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寿发、童寿水、童寿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来昕、曹国强、被上诉人付清水、付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享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庭审笔录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处空白,原审法院开庭时未告知当事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4)信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43元,退还上诉人童寿发、童寿水、童寿林。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峰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