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在执行梁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乐阿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钟德军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