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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河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与蔡拍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河民初字第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地址:揭西县,组织机构代码:89337052-6。负责人蔡建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森,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揭西县,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彭思强,男,1959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揭西县,系该行职员。被告蔡拍奇,男,于2012年3月21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与被告蔡拍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蔡拍奇因死亡已于2012年3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注销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8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周代理审判员  吴焕照人民陪审员  曾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浩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