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月成与马海兰、马言录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月成,马海兰,马言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马月成,男,回族,村民。被执行人马海兰,女,回族,村民。被执行人马言录(系马海兰之父),男,回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马月成与被执行人马海兰、马言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依据本院(2015)大塔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海兰、马言录给付人民币3108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员蔡江波负责执行此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务。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案款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马月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塔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献奎审判员 阿怀恩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