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58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成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军,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