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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宋增宇与陈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增宇,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宋增宇,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陈佳,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增宇与被执行人陈佳(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9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佳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仅有一套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跃进农场跃高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不宜处置该套房屋。本院依法向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共青装卸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陈佳工资收入。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2,000元暂缓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