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董亚军与赖永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军,XX,赖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董亚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XX,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被执行人赖永生,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董亚军依据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民初字第2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6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亚军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