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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师华与芜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芜湖长江火柴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安置办公室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师华,芜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芜湖长江火柴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安置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鸠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张师华,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何宏才,主任。第三人:芜湖长江火柴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安置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范汝林,厂长。原告张师华诉被告芜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第三人芜湖长江火柴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安置办公室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芜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为本市镜湖区,故该案依法应当由被告所在辖区的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解江灵审判员  冯韵东审判员  梅文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蕾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