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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7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8号。法定代表人:侯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倩,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图片编号:19597054,内容:幼芽��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以案件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