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益青与金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青,金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773号原告:陈益青。委托代理人:郑金龙,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婷婷。被告:金征。原告陈益青诉被告金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益青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原告陈益青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