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曾某某,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被告杨某某,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仕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认识后于199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4月12日生育长子杨健,2004年3月2日生育次子杨权。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未能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因婆媳关系和家庭琐事,被告经常与原告吵闹、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长期不和,无法在家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08年独自外出务工至今。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8年之久,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子女杨健、杨权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300元。被告杨某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双方结婚及生育了两子女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诉称的结婚后为家务琐事,被告经常与其吵打不属实,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很少发生吵闹。2007年,原告以打工挣钱为由离家外出后就一直未回家过,也从未与被告及子女联系,对子女未尽母亲义务。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如果原告愿意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80000元,被告就同意与原告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于199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12日生育长子杨健,2004年3月2日生育次子杨权。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夫妻关系长期不和,原告于2007年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原告外出后,子女杨健、杨权一直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依职权征求子女杨健、杨权意见的调查笔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享有自愿结婚和离婚的权利。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经审理查明,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07年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达8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再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较小,故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和权利,因原告外出后子女杨健、杨权就一直在随被告生活,且在本院征求子女意见时,两子女也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为了不随便改变子女学习生活的环境,以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故原告提出的子女杨健、杨权由被告抚养,由其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300元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80000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子女杨健、杨权由被告杨某某抚养,由原告曾某某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300元,付至每个子女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仕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金刚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