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胜刚与王二留、苗美花、王东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07-1号申请执行人叶胜刚,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二留,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苗美花,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东岗,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叶胜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二留、苗美花、王东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二留、苗美花、王东岗向申请人叶胜刚偿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373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二留在银行的存款6600元后,申请人因查找不到三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4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