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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桂林橡胶机械厂与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橡胶机械厂,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橡胶机械厂,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将军路**号。被执行人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丰路8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橡胶机械厂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159000元,承担受理费12681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桂林橡胶机械厂申请执行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48327元,本院已将代管款划款至申请执行人桂林橡胶机械厂的账户,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