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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国胜与黄胜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胜,黄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胜,个体户。被告:黄胜国,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胜与被执行人黄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黄胜国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偿还王国胜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5600元,共计1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胜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