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康耀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与马剑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康耀房屋销售有限公司,马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255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康耀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文化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顾杭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马剑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康耀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马剑强未履行过户手续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剑强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周玲自愿为徐州市贾汪区康耀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康耀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剑强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周玲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39幢20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江更字第××号)。保全费20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