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雪芬与李松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芬,李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芬,女,1956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松波,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雪芬与被执行人李松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李雪芬诉李松波离婚纠纷一案中,二人约定将位于荥阳市演武路的一套共有房屋归其两个女儿所有,李雪芬不具有申请执行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雪芬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