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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隰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王 & t i m e s ; & t i m e s ; 危 险 驾 驶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隰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隰县人。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隰县看守所。隰县人民检察院以隰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力帆”125型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途经省道328线隰县黄土镇义泉村路段时,因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车速、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爱之旅”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驾驶人王××、张××受伤之交通事故。经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血液中检出酒精,酒精含量为195.7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隰公交认字(1410312014)第09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张××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晋侯司鉴中心(2014)毒检字第801号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认罪,有悔罪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田 虎审判员 陈卓异审判员 刘文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小芳 微信公众号“”